(北京4日综合电)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周四公布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其中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上述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新条例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新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遏制极端、抵御渗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公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指出,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撤换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应履行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等职责。条例又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如发现非法宗教组织、传教人员或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应及时向当局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1994年7月16日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28日第11次会议修正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1994年版《条例》同时废止。
此次公布的新条例是在2014年版基础上,于去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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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加坡联合早报、香港东网
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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