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9日综合电)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发生医疗事故,院方在病人没有肿瘤情况下,仍为病人实施“全胰切除术”,病人手术后两个月离世。法院裁定医院要负全部责任,向病人家属赔偿逾62万元人民币(约41万令吉)。
据《新京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二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须就上述的医疗纠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77岁的张玉华因在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入院,后被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后两月余,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死者女儿郇杰表示,母亲去世后打印病历发现,术前检查,或手术中的病理检测结果,都没有发现母亲的胰腺有肿块或病灶。
2019年8月郇杰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医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港大深圳医院,以“全胰切除手术”主要并发症并非肝衰竭为由上诉。
法院一审判医院要为事件承担80%赔偿责任。诉讼双方皆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鉴定意见,并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丧失了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及生存可能性。
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文:综合报导
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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