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凌晨讯)大年初一来到,烟花爆竹响不停,吉隆坡警方深夜发文告提醒民众,切勿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值得争议的是,虽然这份由吉隆坡总警长拿督阿拉乌丁署名的文告,注明签发时间为除夕日(9日)晚上10时,但隆市警方迟至凌晨12时23分,才把文告发在媒体的WhatsApp群组,当时夜空中已满是炫目光彩的烟花爆竹。
阿拉乌丁在文告中说,任何人若拥有、贩售、或者燃放未经允许的烟花爆竹,可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7条文及8条文下被对付,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他指出,只有获得各警区总部发出准证,及遵守已定条件,才允许贩售烟花爆竹;任何在网上贩售烟花爆竹的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民众受促也别在超过凌晨12时后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可对公众造成骚扰及危险,若有民众冥顽不灵违法,可在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13条文及1957年爆炸物法令7条文下被对付。”
他提醒民众遵守我国法令,以维护社会和谐及避免发生不愉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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