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3日综合电)中国一名上班族在下班后回覆工作信息,认定为加班,获赔3万元人民币(约1万9833令吉),是全中国首例。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宗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
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该案成为全国首宗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该案判决以“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
该案中,上班族李某起诉公司追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是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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