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遭挪用的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表罪全部成立,因此谕令纳吉需出庭自辩。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宣判时说,他在控方举证完毕后,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0条文全面评估了控方呈堂的证据,裁定控方成功证明纳吉被控的上述25项控罪全都表罪成立。

法官指出,控方在纳吉被控4项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的滥权控罪,以及21项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洗黑钱控罪的举证,已证明了构成纳吉被指犯下滥权和洗黑钱罪行的要素,因此纳吉需出庭自辩。
4项滥权控状是指纳吉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不同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法官说,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0日期间犯下21项洗黑钱罪,涉及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款项,其中9项控罪是指纳吉接收非法活动收益、5项控罪是指纳吉使用非法活动收益以及7项促成非法活动收益的款项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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