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高庭裁决,男子再婚和对新家庭的经济义务,不会自动赋予他减少或停止支付前妻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艾罗尔说,虽然再婚可能带来了变化,但要确定是否足以改变前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则需要进一步审查。
她在驳回一名男子(化名潘)修改离婚庭令的申请时说,申请人步入新婚姻,并没有改变他在原配偶赡养费协议中的经济责任。
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艾罗尔在7月28日发布的判词提到,相关的责任是基于双方在商定赡养条款时的财务需求和情况而定。
她说,有关条款是确保前妻(化名兰)能够继续获得必要的支持,因为她可能在婚姻期间在经济上依赖丈夫。
她指出,无论潘的新婚姻状况如何,有关条款仍然适用。
根据案情,潘和兰是于2000年获判法定分居,潘每个月需向兰支付5000令吉赡养费。
两人于2015年正式离婚,当时潘同意继续给予同额赡养费。
2017年,潘申请每月赡养费降至2500令吉,但被驳回。
他在今年初再次入禀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赡养费减至1000令吉,理由是自己年届78岁,健康情况不好,还需要照顾新家庭和资助女儿(现年22岁)到澳洲深造。
尽管潘的代表律师提到,潘每月需要承担女儿约1万令吉费用,但艾罗尔说,法庭不会将当事人自愿改变财务状况的行为视为修改配偶赡养费条款的理由。
她指出,潘是自己要送女儿到国外而非更实惠的本地大学深造,若他不量入而出,对兰来说是不公平的。
她补充,法庭必须维护为兰提供财务稳定的赡养条款,除非情况发生重大和非自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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