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高庭基于一名母亲三度提交有关其11岁女儿监护权的庭令变更申请,最终将该女孩的单独监护和抚养权,都判给父亲。
“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法官艾维洛指出,她在做出上述决定时,仔细考量了该名女孩的福祉,表明这是1961年幼儿监护权法令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下的首要考量因素。
她说,考虑到母亲过去表现出的优柔寡断,引发对后者作为监护人的适合性和稳定性的担忧。
根据案情,这对7年前离异的夫妻最初拥有共同监护和抚养孩子;尽管两人已于2017年2月离婚,但母亲仍居住在父亲位于蒲种的住所;母亲后于同年9月单方面将孩子带走,以致父亲提出让孩子回来的申请,而母亲则在12月提出庭令变更申请。
据2019年5月发出的首份变更命令,父母同意共同监护孩子,抚养权则判给已搬去槟城的母亲;父亲可不受限探视孩子。
2021年11月,该名母亲基于工作繁忙,无法再照顾孩子,而她提出的第二次变更申请获批,由丈夫获得监护权。
艾维洛说,该名母亲在去年8月提交的第3份变更申请中,声称自己已准备好单独抚养孩子,并再次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她认为,这种反覆行为暗示了一名家长寻求监护权所需的远见和承诺可能不足,而该名母亲之前的行为表明,后者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角色带来的长期影响和责任。
她提及,心理学家的报告显示该名母亲无法管理孩子,经常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来应对孩子的行为,因此无法批准其申请,这样会损害孩子的福祉。
该名母亲已就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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